原告贾*与某丙公司、新疆华东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4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26年4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贾*、某丙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新疆华东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贾*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某丙公司继续履行2015年4月29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2.某丙公司向原告支付2024年12月30日至2025年12月30日租金32,605元;3.某丙公司、新疆华东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向原告赔偿利息损失(自2025年12月30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32,605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45%计息);4.被告新疆华东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所有款项承担担保责任事实及理由:2015年4月29日,原告与某丙公司、新疆华东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三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了《...(本文书还有374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