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石*,男,1977年7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伊川县,现在河南省豫中监狱服刑。
上诉人周*与被上诉人李*、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2026)豫0329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周*上诉请求: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原告的一审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归纳的案件焦点即债务转移是否生效是正确的,但一审法院对债务转移的举证责任分配是错误的。对债务转移是否存在欺诈、胁迫、显失公平等、重大误解等可撤销或无效的情形认定错误的。二审法院应当依法予以纠正,改判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具体理由如下:(1)一审认定2013年10月7日,被告给原告出具借条,原被告之间存在合法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该认定是正确的,二审应当予以维持。(2)2019年1月20日,被告从原告处收回借条,将借条更换成第三人石*出具的欠条,认定为债务转移是不正确的,且被告将自己出具的借条更换为第三人出具的欠条,原告作为债权人原告是不同意的。一审法院让债权人提供不同意的证据,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一条第二款的举证分配原则。对于债权人是否同...(本文书还有472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