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李**因与被上诉人某银行、原审被告某物流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互联网法院(2025)粤019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6年5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李**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关于罚息、复利的认定,改判罚息、复利按照lpr四倍的标准计算;2.二审案件受理费由某银行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判决判令李**需承担利息、罚息、复利的总额过高,远超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应当按照lpr四倍标准计算前述利息,对超出部分李**无需承担保证责任。
某银行书面答辩称,一、某银行与某物流公司、李**签订的相关贷款合同真实有效,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根据双方签订的《额度贷款合同》(以下简称《贷款合同》)第3.1.1.2.2条约定:“贷款利率为年化利率,采用单利法计算,利率定价公式按照在定价基准利率基础上加...(本文书还有200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