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与被告陶*、某保险公司吉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4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林*,被告某保险公司吉林分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陶*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二被告赔偿原告张*因机动车交通事故从2025年12月6日至2026年4月13日产生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护理费损失121604.87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5年8月26日,被告陶*驾驶车牌号为吉gxxx**(吉g76**)的重型半挂牵引车,沿京哈线行驶至京哈线41公里10米抚宁区洼儿庄路口处时,在由东向西行驶过程中,与沿人行横道由南向北步行的原告张*发生碰撞,造成原告身体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2025年8月28日,秦*岛市公安局抚宁分局交通警察大队依法作出第130306*******...(本文书还有305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