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原告魏*与被告陈*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4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魏**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劳务报酬2500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损失,以25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从2025年5月31日起,计算至实际偿还完毕之日止;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因维权而支付的费用800元;4.本案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诉讼过程中,原告魏*自愿放弃第2项及第3项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原告在被告承揽的佛山市三水区某市场室内装修项目中从事电工工作,2025年5月31日,双方结算方式为按点工计算500元/天共计7个工,工资总额为3500元,已支付1000元,...(本文书还有78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