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田*与被申请人某公司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一案,本院于2026年5月2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田*申请请求:田*与某公司于2025年4月18日签订的《vip管理类联考全程班服务协议》中的约定的仲裁条款无效。一、田*与某公司签订的《vip管理类联考全程班服务协议》系某公司预先拟定,且某公司在未与田*协商合同条款的情况下,便要求田*签字。虽田*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且签署时无胁迫的情况,但实际上在签署合同时对仲裁条款的存在并不知晓,某公司未以合理方式提示注意仲裁条款内容,导致田*在违背真实意愿的情况下签署包含仲裁条款的合同,田*订立仲裁协议的意思表示不真实,遂该仲裁条款应属无效。而且某公司并未向田*口头告知仲裁约定,侵害田*的选择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该合同订立存在重大瑕疵。而基于此存在严重问题的合同所产生的仲裁协议,亦不能体现田*的真实意思表示而当属无效。田*缺乏丰富的合同签订经验及法律知识,在签订合同时仅关注合同核心权利义务(如服务内容、收费标准、履行期限等...(本文书还有139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