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申请人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行政支行与被申请人李*、闫*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按照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26)豫1391民初****号民事裁定书及申请人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行政支行的申请,截止2026年6月11日,本院已保全完毕,保全标的:1582991.31元。
保全财产明细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李*在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伏牛路支行账户为***的银行存款,限额冻结1582991.31元,实际冻结0.00元,冻结期限一年,自2026年6月4日至2027年6月4日止。
二、冻结被申请人李*在某商业银行谢*支行账户为***的银行存款,限额冻结1582991.31元,实际冻结0.00元,冻结期限一年,自2026年6月4日至2027年6月4日止。
三、冻结被申请人李*在某银行分行营业部账户为***(美元账号*******,限额冻结1582991.31元,实际冻结0.00美元,冻结期限一年,自2026年6月4日至2027...(本文书还有126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