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某甲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某乙公司,原审被告田*、孙*、陈*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市鱼峰区人民法院(2025)桂020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甲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2.改判驳回某乙公司要求某甲公司支付货款64538元及逾期付款利息的诉讼请求;3.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某乙公司承担。
事实和理由:
一、一审判决认定案涉设备质量已符合约定,属事实认定错误。一审判决认定“案涉《购销合同》没有约定检验期限,但约定了质保期为一年,原告供应的设备已于2022年11月1日安装完毕并使用,设备的质保期间应为2022年11月2日至2023年11月1日。在质保期内原告完成了两次水泵的维修,此后某甲公司未再向原告反映过设备质量问题,应视为标的物的质量已符合约定。”该认定与客观事实严重不符。根据某甲公司提供的某平台聊天记录及一审判决查明的事实,某乙公司供应的设备于2022年11月1日安装完毕并“投入使用”,但并非“验收合格”。设备在2023年4月、2023年8月两次返厂维修,且在2023年3月、2024年1月期间,某乙公司仍与某甲公司沟通设备故障、整改及验收事宜。某乙公司方谢*在2024年1月31日的聊天中明确表示:“正常是验收才能使用的”“至2024年2月水泵还是故障不断,未验收通过”。这充分证明,案涉设备在长达一年多的时间里反复出现质量问题,始终未能通过最终使用方(业主)的验收,根本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一审判决...(本文书还有601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