闻*答辩称,同意支付剩余租金本金87797元及留购价300元。因为产生的售后原告没有提供到位,不同意支付违约金和律师费。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20年10月30日,某乙公司(甲方)与承租人闻*(乙方)签订《融资租赁合同(个人版)》。合同约定:“租赁物名称液压挖掘机,机号xxx,机型zx60-5a,数量1,出卖人名称某丙公司;租赁期为自起租日起36个月,租金以《租金支付计划表》为准,首期租赁费53000元,每一个月支付一期;特约条款:租赁期满,承租人承诺以300元价格留购租赁物,出租人同意以此留购价格将租赁物出售给承租人。第十二条迟延付款违约金:1.承租人怠于支付本合同项下其应支付给出租人的金钱债务(包括出租人代承租人支付的相关费用)时,承租人按应付出租人金额每日万分之四支付迟延付款违约金。违约金可从承租人支付的款项中先行抵扣。第十三条违约和救济:1.承租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1)承租人未能按时足...(本文书还有129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