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诉被告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6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穆*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6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原、被告双方经朋友介绍认识,2025年3月17日被告向原告借款6000元,被告收到该笔借款后向原告出具借据一份,双方约定三个月内还清。但到双方约定日期后,原告多次找被告催要,被告总以各种理由推诿,原告只有依法提起诉讼。
被告穆*缺席未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双方经朋友介绍认识。2024年8月23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0000元,后偿还4000元。经双方清算,被告于2025年3月17日向原告出具6000元“借据”一份,双...(本文书还有75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