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
原告赵**与被告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2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于2026年4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祖**,被告赵**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赵**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审理中变更为:1.判令被告偿还借款20万元;2.本案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保函费)、公告费等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系朋友关系,被告以资金周*为由多次向原告借款,2023年4月11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了借条及收条,被告确认收到借款金额为23万元,利息按月利率1.22计算,被告保证在2024年4月10日前还清,否则原告诉讼产生的律师费、诉讼费、公告费、保函费、保全费等由被告承担。但还款期限届满后至今被告未能偿还。双方于2025年11月13日进行了对账,同意按20万元了结。原告多次催收无果,故而起诉,恳请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借款本息。
被告赵**答辩称:第一,原告主张的200000借款没有实际交付,双方针对20万元的民间借贷关系没有成立,原告仅提交了2023年4月11日的借条以及收条,但没有提供于该时间前或者是之后相关的大额款项交付凭证,即便是对在先债权的确认,原...(本文书还有489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