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某甲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某乙公司及一审第三人某丙公司损害公司债权人利*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2025)黑81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某集团申请再审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申请再审。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再审改判某集团对某丙公司欠付某乙公司的债务不承担清偿责任;诉讼费用由某乙公司承担。主要事实和理由:1.原审法院认定某集团对某丙公司构成过度支配与控制导致其丧失法人独立性,缺乏证据证明,混淆了集团公司正当管理权与法人人格否认的界限。2.某集团划转专项补贴款系合法行使抵销权,原审法院认定该行为损害债权人利*,适用法律错误。3.原审法院在证据采信及举证责任分配上存在重大瑕疵,未对某集团提出的抗辩理由及证据予以充分审查和回应。
本院经审查认为,某丙公司成立于2016年7月13日,由某丁公司持股90%,王*持股10%。2020年10月11日,某戊公司作出组建某集团...(本文书还有89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