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某学院与被告某甲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5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学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魏**、被告某甲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学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解除原、被告签订的某学院甘肃省军民融合众创空间建设项目《政府采购合同》;2.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货款1574000元;3.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78700元;4.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以货款1574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4.5%(3%*1.5)计算自起诉之日至货款本息清偿之日的资金占用损失以上合计1652700元5.本案诉讼费(含保全费、保单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原告与被告签订某学院甘肃省军民融合众创空间建设项目《政府采购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第二条约定,被告向原告提供货物,具体如下:一是画屏、会议大屏、互动机、服务器、交换机、防火墙、切换器等硬件设备,二是智慧科技服务平台网站建设、智慧oa办公系统、智慧远程会议系统、智慧大数据展示系统等软件系统,三是桌椅、柜子等办公家具第三条约定,合同总价393.5万元第五条约定,交货时间为合同签订后90日第七条约定,合同签订后支付合同总额的40%,装修类完成且验收合格后支付合同总额的55%,前项工作完成一年后支付合同总额的5%第九条约定,被告未按照约定履行义务时,原告有权拒绝接收,且被告应向原告支付合同总额5%的违约金;逾期交付货物,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照合同总额千分之五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二十日,原告有权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的损失被告承担第十一条约定,...(本文书还有618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