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邹*因与被申请人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不服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黑10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邹*申请再审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申请再审。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确认邹*具有某公司股东资格,诉讼费用由某公司承担。主要事实和理由:1.原审法院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邹*向某公司出资,某公司向邹*发放了股权证,且邹*已实际行使了股东权利,故邹*已满足确认股东资格的实质要件。2.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是否参与经营并非确认股东资格的前提条件,股东名册、工商登记等形式要件缺失亦不影响股东资格的实质认定,原...(本文书还有64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