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申请人某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某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按照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26)豫1391民初****号民事裁定书及申请人某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截止2026年6月16日,本院已保全完毕,保全标的:50000000.00元。
保全财产明细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某集团有限公司在某商业银行南阳南郊支行账户为***的银行存款,限额冻结50,000,000.00元,实际冻结0.00元,冻结期限一年,自2026年5月25日至2027年5月25日止。
二、冻结被申请人某集团有限公司在某银行周*龙都支行账户为***的银行存款,限额冻结50,000,000.00元,实际冻结0.00元,冻结期限一年,自2026年5月25日至2027年5月25日止。
三、冻结被申请人某集团有限公司在某银行南阳卧龙支行账户为***的银行存款,限额冻结50,000,000.00元,实际冻结0.00元,冻结期限一年,自...(本文书还有84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