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某银行赞皇县支行与被告名称、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4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银行赞皇县支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韩**、被告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银行赞皇县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偿还借款本金,本金截至2026年1月27日,剩余本金43312.98元,其中:拖欠本金24769.61元、剩余正常本金18543.37元(人民币,下同;如外币需特别注明)。2.请求判令偿还借款利息(复利、罚息),截至2026年1月27日,产生利息1824.83元、罚息1049.87元,共计2874.7元。请求支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3.要求提前还款或解除合同。4.享有抵押权的车辆即登记于被告名下的2022款aionyplus70乐享版(车架号为lnadhab18*******)埃安牌汽车的拍卖价款优先受偿。5.主张实现债权的费用律师费...(本文书还有203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