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某保险公司温*分公司与被告付*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5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26年6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保险公司温*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付*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保险公司温*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付*支付原告某保险公司温*分公司保险代偿款5835元及利息损失(以5835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支付完毕之日止);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4年6月30日19时23分许,付*驾驶浙jxxxx**号小型新能源汽车,在浙江省温*市瑞安市安阳街道瑞祥大道瑞安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案外人何某驾驶浙cxxx**号小型汽车发生碰撞,造成车辆损坏无人伤的交通事故。根据各方当事人行为在事故中的作用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经认定,被告付*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不按规定超车造成事故的行为,负全部...(本文书还有140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