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纪*因与被上诉人董*、某保险公司海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2026)津0119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6年5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纪*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2026)津0119民初****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营养费3000元、护理费13529.7元、误工费18039.6元,争议金额30059.4元;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判决认定误工期天数过短,护理期、营养期以未提交相关证据予以驳回显失公平,与上诉人伤情及三期评定标准严重不符。上诉人伤情为胸部闭合性损伤、右侧第5肋骨、左侧第7-8肋骨形态欠规整、左肩袖损伤、冈上肌腱损伤(ii级),依据《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7.2.2肋骨骨折(多处):误工60-120日,护理30-60日,营养30-60日以及10.4四肢大关节韧带损伤:误工60-120日,护...(本文书还有219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