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中,被告认可向被告借款5000元,但同时抗辩其于此前向原告出借10380元,原告尚余10165元未还,并主张于本案中折抵。原告称10380元的性质为投资款,并出具了某平台聊天记录予以佐证。
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某平台聊天记录、被告提供的转账记录等证据,以及当事人的庭审陈述予以证明。
本院认为:原告周**被告程*之间成立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被告程*于庭审中确认原告向其出借5000元的事实,相应的欠款事实,被告亦于某平台中确认。故本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被告程*抗辩称其于此前向原告出借10380元,原告尚欠10165元。对此,原告不予认可,称该款系被告委托原告投资,本院认为,被告所主张的债权双方存在争议,不宜在本案中一并处理,双方可另行理直。据此,依照《中...(本文书还有67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