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景*。
上诉人某甲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某乙公司(以下简称某乙公司)、景*追偿权纠纷一案,某甲公司不服辽宁省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法院(2025)辽0504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6年3月3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甲公司上诉请求:一、撤销明山区人民法院(2025)辽0504民初****号判决书中错误的第一项“被告某甲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效力后立即向原告某乙公司给付追偿款52692.77元。”改判为“被告景*于本判决发生效力后立即向原告某乙公司给付追偿款52692.77元。”或发回重审;二、判令景*承担一、二审的案件受理费。事实和理由:一、原判适用法律程序严重违法,责任主体认定明显错误。原审时,肇事司机根本未到庭,1.虽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景*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缺...(本文书还有284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