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在执行乐*罚金一案中,乌审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内0626刑初****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被执行人乐*应缴纳罚金600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6000元。本院于2026年5月7日立案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法律文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向本院报告财产,但...(本文书还有397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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