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某银行北京分行与被告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银行北京分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税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银行北京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截至2025年9月12日的欠款本金238532.39元,利息(包含罚息)139767.67元,复利43745.84元,共计422045.9元,并按《个人信用贷款合同》的规定支付自2025年9月1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21年2月21日原被告签署《个人信用贷款合同》,约定贷款金额300000元,贷款发放日期为...(本文书还有167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