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诉被告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6年6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王**向原告支付货款2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20000元为基数,自2024年4月30日起按当月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2年9月,被告向原告购买建工厂流水线所需使用的材料、设备等,由原告将购买的材料、设备运输至被告指定工厂,货款共计70000元。2022年9月15日,原告将约定材料、设备交付给被告,被告指示第三人向原告支付50000元货款,剩余20000元未支付。2024年4月9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约定2025年2月底还清。后经原...(本文书还有80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