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某公司邓州市分公司与被告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6年6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公司邓州市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经传票传唤,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公司邓州市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支付原告2026年1月4日至2027年1月3日的物业费1898元;2.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683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9月23日,某公司邓州市分公司与某公司签订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2023年6月1日,原告某公司邓州市分公司与被告王**签订***小区住户使用手册》。被告***小区业主,被告拖欠原告2026年1月4日至2027年1月3日的物业费未缴纳。
被告王**缺席未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营业执照、法人证明及被告身份证复印件,客观真实,本院予以采信;...(本文书还有127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