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耿*与被告某保险公司青岛分公司人寿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迟大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耿*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解除与原告之间的保险合同无效,判令被告继续履行保险合同并豁免剩余各期保险费。2、依法判决被告支付保险金20400元。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3年11月24日,原告在被告处投保人寿保险,保险期间40年,保险合同号:p11110*****62553,保险项目包括:1)主险:守护全能23(1713);2)附加长险:守护全能疾23(1714)、中症轻症豁免(1591);3)附加一年期短险:e生保尊享版(2609)。2024年10月30日原告在某学院手术治疗甲状腺肿物时确诊患甲状腺恶性肿瘤。依据双方保险合同中的附加长险“守护全能疾23(1714)”被告应支付保险金20400元,并且中症轻症豁免(1591)后续保费。出院后,原告依法要求被告承担保险责任,2024年12月15...(本文书还有324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