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某银行北京分行与被告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银行北京分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税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彭*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银行北京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截至2025年11月24日的欠款本金44220.24元,利息(包含罚息)27340.24元,复利8271.28元,并按《个人信用贷款合同》的规定支付自2025年11月2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23年5月8日原被告签署《个人信用额度贷款合同》,约定贷款金额50000元,贷款发放日期为2023年5月8日...(本文书还有165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