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罪犯朱*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等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24年6月至2025年12月共获得3个表扬奖励。
另查明,罪犯朱*因犯危险驾驶罪2022年9月23日被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
还查明,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人民法院于2024年8月2日出具《结案通知书》载明,罪犯朱*应缴纳罚金10000元已履行完毕。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向本院提交的生效裁判文书、执行通知书、罪...(本文书还有51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