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杨*、易*因与被上诉人某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某市政府)及原审第三人某公司行政允诺一案,不服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25)黔27行初****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杨*、易*一审请求:1.判令某市政府履行允诺,给予杨*、易*奖励1599.36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某市政府承担。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2020年9月30日,某市政府对该市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关于支持2020黔南州暨某市第二十届房地产交易会助推房地产发展给予购房人奖励有关事宜的批复》(府函〔2020〕286号),载明:报请的《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某市财政局关于支持“2020黔南州暨某市第二十届房地产交易会”及助推房地产发展给予购房人奖励的请示》(住建呈〔2020〕264号),现批复如下:一、奖励对象及时间房交会举办期间及延长期内(30天),所有进行实质性购房的新增购房人(签订购房合同,并网签备案的)二、奖励资金来源房地产交易所征收的契税某市财政留存部分作为支持和助...(本文书还有326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