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某甲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某乙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2026)鄂0103民初****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某甲公司上诉称,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裁定驳回管辖权异议于法无据。根据某乙公司起诉状及双方签订的《分包合同》第2.1条约定,某乙公司只是负责防水工程中的劳务部分,并不包含土建部分。因此,本案不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围。二、一审法院适用法律不当,本案应移送安徽省无为市人民法院管辖。首先,按照《民事案由规定》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下属子案由规定,劳务作业也不属于所列9项子案由范围。故,本案不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而是劳务合同纠纷,不应适用建设工程的专属管辖。其次,根据双方合同第25条的约定,“发生争议应向甲方注册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约定属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本案应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请求撤销一审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安徽省无为市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某乙公司未提交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民事...(本文书还有91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