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朱*与被告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5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审判员涂清芬独任审判,于2026年6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孟*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维修费用6000元;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6000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3、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24年5月30日,朱*与孟*驾车在光彩道路行驶中发生机动车交通事故,造成朱*车辆损失,2024年5月31日,朱*、孟*双方就交通事故赔偿达成协议,该协议约定:维修费共计13000元,孟*已付3000元,剩余10000元在2024年6月7日前付清。孟*于2...(本文书还有81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