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一、关于本案二审法院是否在合同违约责任方面存在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的情况。经审查,在本案之外,双方当事人就案涉合同已有民事诉讼,案号为(2022)云0102民初****号(一审)、(2023)云01民终****号(二审),在该案中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判决解除某乙公司与某甲公司签订的《泥磷处理机设备加工制造合同》及《〈泥磷处理机设备中工制造合同〉的补充合同》、某甲公司返还某乙公司泥磷处理设备款552000元、某甲公司支付某乙公司人员工资362063.46元等内容,从上述判决的内容可见,上述案件解决的是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合同关系,而本案处理的是该合同项下新型泥磷处理机的返还问题,该内容并无不在上述案件的审查范围内,故不存在违反“一事不再理”的情形。鉴于本案涉及的新型泥磷处理机返还问题系源于案涉合同,故二审法院在(2023)云01民终**...(本文书还有113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