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姜*因与被申请人某甲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姜*申请再审称,1.原审认定事实有误。被申请人先后两次向申请人寄出通知书及内部退养通知书,要求申请人办理离职手续,但对于经济补偿金避而不谈。被申请人擅自移除申请人考勤记录、不再提供工作岗位和工作条件,也未按时足额发放工资,之后直接按内部退养规定安置申请人,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被申请人的资产负债表显示,被申请人的经营状况客观上并未恶化,原审判决认定被申请人客观情况发生变化为由,不支持申请人的诉讼请求,属于认定事实错误。被申请人按照内部退养规定发放工资违反法律规定。2.原二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内部退...(本文书还有66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