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魏*,女,1986年1月**日生,中专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新乐市,现住址新乐市。
本院于2020年12月15日作出(2020)冀0184刑初****号刑事判决书,以罪犯魏*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犯危险驾驶罪,免予刑事处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判决生效后,因罪犯魏*确系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本院于2021年7月9日作出(2021)冀0184刑更****号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暂予监外执行期限自2021年7月9日至2022年2月22日。2022年2月23日新乐市司法局向我院提出对魏*收监执行的建议,同日罪犯魏*以其已怀孕为由再次向我院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申请,经查罪犯魏*确系怀孕期间,本院于2022年6月21日作出(2022)冀0184刑更****号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决定将罪犯魏*暂予监外执行。2023年2月10日新乐市社区矫正管理办向我院出具证明称罪犯魏*于2022年7月12日产一名男婴,经查罪犯魏*确系正在...(本文书还有89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