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庄*与被告高*、第三人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4月27日立案受理。本案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并于2026年6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庄*、第三人沈*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高*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庄*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30000元。事实与理由:2025年6月20日,被告高*因资金周*需要通过沈*介绍向原告庄*借款人民币30000元,暂借一月,原告已依约通过转账方式将款项交付给被告,后到期向被告催还借款,被告拉黑不接电话等方式拒还借款。
被告高*未出庭应诉亦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状,视为放弃举证、质证和答辩的权利。
第三人沈*辩称,高*开始是问我借钱,我没有钱就介绍庄*给高*,由庄*借钱给高*。
本院经审查认定事实如下:原...(本文书还有72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