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与被告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6月3日立案。
原告刘*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退还124900元;2.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利息15987元,以1249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2年4月19日计算至2026年1月10日,实际支付至清偿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1年,原被告合伙参与位于某市某团桥涵和圆管涵项目,原告通过银行及微信转账的方式给被告共计出资124900元,但被告未将该款项用于涉案项目施工。涉案项目于2021年5月20日完工,原告在2022年曾向新疆生产建...(本文书还有60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