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某甲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某乙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黑03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某甲公司申请再审称,案涉工程系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属法定必须招投标范畴。双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同无效。而《合同补充协议书》作为依托于中标合同的从合同,在主合同无效且自身存在实质性变更瑕疵的情况下,《合同补充协议书》亦应无效。某乙公司无法佐证《合同补充协议书》的真实性。虽司法鉴定确认公章真实,但“公章真实”不等于“协议内容真实”,不能排除协议系事后伪造或串谋签订的可能。中标合同约定“按进度付款”,补充协议擅自变更为“2018年1月至2021年1月分12个季度还款”,并增设“月息1分”的逾期付款责任,该变更直接涉及工程款支付方式、违约金标准等核心权利义务,属于背离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的情形。补充协议无效,其中“月息1分”的约定亦无效,案涉工程于2022年5月5日才通过消防验收正式投入使用...(本文书还有136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