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某按摩店因与被上诉人某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某区政府)、某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某政府)不履行征收补偿职责及行政复议一案,不服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黔01行初****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某按摩店一审请求:1.撤销某政府作出的筑府行复〔2025〕411号行政复议决定;2.判令某政府依法责令某区政府依法履行安置补偿职责,并以书面形式作出安置补偿决定;3.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共同承担。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胡*系某按摩店经营者钟某前妻,二人于2020年12月14日登记离婚。
2022年4月11日,胡*(乙方)与案外人代某甲(甲方)签订《房屋出租合同》,约定甲方将位于成荫巷37号附14号的房屋出租给乙方经营使用,租赁期限自2022年4月11日到2025年4月11日**房屋月租金2000元,按年结算,并约定租赁期间如遇甲方门面拆迁,甲方无条件收回。
前述租赁房屋实际用于某按摩店经营用房。
2024年,因文化小镇棚户区改造项目(一期)(望哨坡gd〈21〉041地块及gd〈21〉042地块)建设需要,某区政府决定对该项目红线范围内的房屋实施征收,并于2024年7月10日作出《文化小镇棚户区改造项目(一期)(望哨坡gd〈21〉041地块及gd〈21〉042地块)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本文书还有526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