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易*因与被上诉人某学校劳*争议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2026)渝010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6年5月13日立案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规定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郭玉梅独任审理。上诉人易*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陶**,被上诉人某学校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易*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某学校向易*赔偿因其擅自申报“辞职”导致易*无法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经济损失人民币16320元;2.判令本案一审、二审全部诉讼费用由某学校承担。事实及理由:一、首先,某学校于2017年6月1日单方面以“辞职”为由为易*办理社会保险减少业务,该行为系其单方操作,未经易*同意,易*在此毫不知情。某学校虚构“辞职”理由办理减员,违反如实申报的法定义务。其次,某学校至今未能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在2017年6月与易*解除了劳...(本文书还有370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