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石*因与被上诉人某中心、李*、某甲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2026)内0404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6年5月2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石*上诉请求,1.请求依法撤销一审判决中关于某甲公司不承担责任的部分。2.依法改判某甲公司对被上诉人一、二的退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3.一、二审诉讼费用由三被上诉人共同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审认定某甲公司仅为“代收款方”属于事实认定错误。一审判决认为该公司仅为代收款主体,但该认定缺乏充分事实依据。上诉人及另外两名消费者在不同时间向同一账户支付美容服务费用,且收款账户均为某甲公司账户,付款行为具有持续性、重复性及不特定性。该种由多个消费者在不同时间持续向同一公司账户付款的情形,已明显区别于偶发性、临时性代收款行为,应认定为稳定的交易收款模式。某甲公司已实际参与经营,应认定为共同经营主体。在一般商业实践中,...(本文书还有385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