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某银行托里县支行与被告马*、巴*、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1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于2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银行托里县支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乙、被告马*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巴*、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银行托里县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马*归还原告贷款本金91094.95元,利息24723.22元(利息计算至2025年11月18日),合计115818.17元。2.判令被告马*归还原告剩余贷款本金为基数自2025年11月18日之后按12.675%利率计息所产生的利息,产生利息计算至贷款结清之日为止。3.判令被告马*承担本案因借款人违约致使贷款人采取诉讼方式而支付的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相关税费及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4.判令被告巴*、某公司对上述诉讼请求承担连带责任。事实和理由:被告马*于2022年3月28...(本文书还有381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