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某有限公司哈尔滨南岗支行(以下简称xx南岗支行)与被告肖*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xx南岗支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肖*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立即给付原告截止2024年09月26日信用卡欠款共计人民币xxx元,其中欠款本金xxx元、利息xxx元、费用xxx元(其中违约金xxx元、分期手续费xxx元);以及自2024年09月27日起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违约金等费用按中国xx银行龙卡信用卡领用协议的约定计算。二、本案的全部诉讼相关费用及律师代理费用xxx元由被告承担。原告于庭审时明确诉请第1项中利息、违约金、分期手续费计算标准:利息按照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并按月计收复利;违约金按照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最低5元人民币或1美元或1欧元(币种与相应的最低还款额相同);分期手续费收取标准见业...(本文书还有212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