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李**因与被申请人陈*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4)沪01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李**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判决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均有错误,程序严重违法,剥夺其诉讼权利。为合作经营案涉加油卡购买及销售业务,李**与陈*、案外人李*乙三人以李*乙名义投资人民币(以下币种同)5,099,900元。在因前述交易失败以李*乙名义起诉要求售卡方返还货款的(2018)辽0102民初****号**案(以下简称12006号案)生效判决执行中,李*乙与售卡方达成了执行款为4,252,500元的执行和解。该执行和解未涉及三名投资人之间的分配比例,更未涉及李**代替陈*向案外人李*丙支付的80万元。李*乙在取得上述执行款后进行分配的过程中,自行决定了向李**、陈*分配的金额,李*乙当时既不知晓亦未实际考虑李**向李*丙代偿款项的事实。而在李**因前述执行款分配争议以李*乙、陈**被告起诉的(2021)辽0102民初****号**案(以下简称22814号案)审...(本文书还有142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