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26年2月4日8时29分,被告李*驾驶车牌号为桂axxxx**小型新能源汽车,行驶至梧州市长洲区银湖南路丰业花园对出路段,调头时因不注意观察与原告黄*驾驶车牌号为桂dxxxx**小型新能源汽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财产损失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梧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长洲区大队适用简易程序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李*负全部责任,原告黄*无责任。
原告黄*从事网络预约出租车汽车运输行业,根据原告取得的网络预约出租车汽车运输证,原告从事运营的车辆为桂dxxxx**车,原告为该车辆的所有权人。事故发生后,原告于2026年2月26日将桂dxxxx**车送至某甲公司进行维修,至2026年2月28日维修完毕后离店。因交通事故造成原告停运损失,故原告诉至法院成讼。
本院认为,被告李*驾驶桂axxxx**车,行驶至事发路段时,调头时因不注意观察与原告黄*驾驶桂dxxxx**小型新能源汽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该...(本文书还有88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