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舒*,女,1981年8月**日出生,黎*,住贵州省兴义市。
再审申请人郭*因与被申请人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25)黔23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郭*申请再审称,一、原审法院忽视双方存在长期合作投资关系的事实,错误将70万元认定为借款,本案实质为合伙,70万元为投资款。原审法院以转账备注“借款”及舒*单方催告认定存在借贷关系。郭*提交的证据表明,双方先后合作投资了某甲公司医疗物资采购项目、某乙公司、某丙公司及某幼儿园项目等。上述公司、项目设立时间、资金流向与70万元转账时间高度吻合,证明双方存在持续合伙投资合意,原审法院在舒*未到庭的情况下,以“舒*未直接参与某丁公司交易”“公司与个人转款属不同法律关系”为由...(本文书还有269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