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
上诉人某甲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刘*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2026)渝0107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6年5月28日立案后,由审判员黎明独任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某甲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被上诉人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甲公司上诉请求:1.请求依法撤销(2026)渝0107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并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的一审全部诉讼请求。2.本案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
刘*的诉求超过了仲裁时效。应驳回其请求。
刘*辩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当予以维持。
刘*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确认刘*与某甲公司于2012年2月12日至2023年11月18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0年6月8日,某甲公司成立自2012年3月12日开始,某甲公司按月通过银行向刘*转账款项,摘要为代发工资等。自2012年9月开始至2016年9月2017年1月至20...(本文书还有135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