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曹*,女,住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县。
上诉人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分行因与被上诉人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2025)宁0104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6年5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于2026年5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分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到庭参加了诉讼。被上诉人曹*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分行上诉请求:1.改判支持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曹*支付上诉人为实现债权所支出的律师费1700元或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2.本案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适用法律错误,案涉律师费依法应由被上诉人承担。1.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个人担保贷款合同》合同第28条约定:被上诉人到期没有偿还贷款本息,导致上诉人为催收贷款本息所需的合理费用,包括律师费,由被上...(本文书还有312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