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岩某与被告周*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5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26年6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岩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武**、被告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岩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设计费21000元;2.判令本案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4年7月11日,被告周*主动邀约原告岩某为某连县(以下简称:某连县)某材城工商业屋顶光伏电站工程设计施工图纸,双方于2024年7月12日达成约定,明确付款方式分三阶段执行:第一阶段:原告画完所有图纸以后,被告先付三分之一7000元,然后将施工图纸发给被告;第二阶段:案涉工程建设材料进场施工后,被告再支付三分之一设计费7000元;第三阶段:所有图纸鉴定完成,修改完成后,付尾款三分之一7000元。原告于2024年7月19日按约...(本文书还有192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