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21年1月31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一份借条,载明:本人陆**徐*借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元),年息2分。借款后,被告通过某平台陆续向原告转账(分别为2021年2月1日1000元、2021年9月13日5000元、2021年11月1日5000元、2022年4月12日10000元、2022年10月19日5000元、2023年1月19日4000元)。此后,原告多次催讨,被告至今未付剩余借款本息。为此,原告诉至本院。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条、某平台聊天记录及其当庭陈述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有原告提交的借条及某平台聊天记录作为证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结合原告主张的利率标准及被告的还款情况,经核算,截至2026年6月7日,被告尚*原告借款本金92935...(本文书还有71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