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房地产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郑*、被上诉人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某建设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人民法院(2025)新290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6年4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6年6月5日经征询各方当事人的同意后对本案进行调查,充分询问并听取了各方当事人的意见,未开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房地产公司上诉请求:撤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人民法院(2025)新2901民初****号民事判决,改判某房地产公司不承担向郑*支付工程款1,015,000元的民事责任。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判决某房地产公司承担支付工程款1,015,000元的民事责任错误。郑*在原审诉状中已认可,某建设公司项目经理于2014年8月3日即与郑*结算,至今已十年有余,已超过法*规定的三年诉讼时效期限,且其无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任何证据,其诉求已超过诉讼时效,不受法*保护,应依法予以驳回。在案涉工程前期,某房地产公司与郑*签订《土方开挖协议》属实,后因郑*无资质,某房地产公司已终止了该...(本文书还有450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