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某银行北京大兴区支行与被告霍*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银行北京大兴区支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霍*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银行北京大兴区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偿还信用卡本金11832.39元,并支付至实际偿还之日的利息及费用,按照《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以下简称《领用合约》)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信用卡(个人卡)章程》(以下简称《信用卡章程》)约定的利息及费用标准计算,暂计至2025年9月1日,利息为1280.4元,费用为1332.22元;2.判令被告承担原告因本案支出的律师费1400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等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事实与理由:被告于2022年4月14日在原告处激活了卡号为的信用卡,被告在申请信用卡时提交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信用卡申请表》(以下简称《信用卡申请表》),申明已阅读全部申请材料,充分了解该信用卡产品的相关信息...(本文书还有2280字未显示)